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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机补贴(冷库)政策情况

   4月7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在讲话时强调,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系到农业机械化发展大局,关系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关系到农业农机部门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纪律、更强有力的措施,统筹协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心无旁骛抓落实,如履薄冰尽职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深入有效实施到位。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宗锦耀表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全面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加强督查,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补贴工作操作规范,阳光高效。

   据悉,农业部已把今年作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年,将强化对政策实施全过程监管。座谈会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与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建冷库补贴政策

      海南今年继续对新建扩建瓜果菜预冷库进行补贴,补贴标准:

1000吨(含1000吨)以下冷库工程每吨补贴500元;

1000-3000吨(含3000吨)冷库设备每吨补贴400元;

3000吨以上冷库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每吨一次性补贴为400元,

更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截至今年上半年,海口市大民乐预冷库、三亚市南果冷库等11个市县16家瓜果菜预冷库已经建设完工,海南省农业厅计划补贴资金333万元,新增冷库库容量近7000吨,拉动投资近6000万元。近期,海南省农业厅将对以上瓜果菜预冷库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冷库建造补贴政策

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局、处):
鉴于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和降温设备等3种补贴产品一般按实际需要进行安装,为保持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定额补贴标准调整为按实际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中央补贴额度,精确到拾位。
从函告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拉动农机工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更好地服务农民,方便企业,使补贴政策效应更大化,现就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向农民收费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惠及农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群众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各项工作。做到自觉行动、主动服务,严禁以农机购置补贴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切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二、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广大农机生产企业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参与者。促进农机工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各地要树立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意识,组织广大农机企业积极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严禁向企业搭车收取费用。为减轻企业负担,在补贴机具选型中严禁向企业收取参选费等各种形式费用(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选型收取的保证金、选型文件费用、代理费等)。各级农机部门不得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向企业收取好处费、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尽量压缩各类展示、展览、展销活动,不得以购机补贴的名义强迫企业参加此类活动。已向企业收取的费用要全部返还。

 

  三、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增加经销网点数量,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促进公平竞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经销商收费,坚决杜绝各类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不得为弥补工作经费不足而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及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问题,要严厉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上述文件转自政府各部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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